1. 大型牛養殖場
貴州養?;刂饕匈F陽花溪區高坡鄉批林肉牛養殖場、貴陽市開陽縣肉牛養殖場、貴陽市白云區盛豐肉牛養殖場等。還有畢節地區的金沙和黔西縣也是養牛大縣。
2. 國內大型養牛場
最大的養牛場是安徽蒙城縣。
3. 牛的養殖場
20頭牛應能稱之為養殖場,20頭??梢哉f規模已經不小了,是否稱之為善殖場應是看養殖規模的大小,而不是純碎看數量,20頭牛和20只雞的區別就大了去了,同樣,二十只雞就不能稱之為善殖場,既要看個體的體積又要看數量,所以,二十頭牛我認為是可以稱為善殖場的。
4. 大型牛養殖場用啥樣的草
其實喂食牛羊的牧草最好是干草和青草互相搭配來飼喂。
如果非要比較哪個更好,青草的營養成分和適口性肯定要比干草好很多,這也是有些全年放牧的牛羊不需要補充精飼料,而舍飼圈養的牛羊必須要補充精飼料的主要原因。
但是有人問為什么看到有些人還在給牛羊喂干草,那我給大家說一下是因為干草都是在冬季才喂的,因為冬季草木皆枯了,沒有新鮮可供吃的了,所以就只有吃干草,
但是只吃干草對牛不好,奶水產量嚴重下降,所以要在吃的麩皮里面加大稀食量,讓牛的體內達到干濕平衡,
我們小時候經常秋季趁著玉米桿還沒有黃的時候就收割過來,然后用切草機把玉米桿切的很小,用塑料布做一個圓筒狀的容器,
把切碎的玉米桿軟裝在里面口封住用來給冬季吃綠草,就有營養了,這也算是一種好方法,包括現在不少養牛戶都在這樣做。
5. 大型牛養殖場貸款可行報告文案
這年頭,貸個款都這么難?。?!
6. 大型養牛養殖場
全國最大養牛場前10名有, 正祥牧業。
順牧養殖場。
紅旗養殖場。
萬家養殖。
盛華萬頭牛羊養殖場。
山東農豐牧業。中國有很多養?;睾秃羽B牛場,數不幸勝數福。 以上就是中國養牛場前10名的企業。品種齊全。買多送多。貨到付款。繁繁殖力強。全國包郵量大從優。。
7. 廣東哪里有大型牛養殖場
最大牛交易市場:橫瀝牛行;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駿馬路。主要交易品種:黃牛、水牛;場地大?。?2畝;交易日:每月逢陽歷3、6、9號。
拓展資料:華南其他大規模牛交易市場一、定安仙溝墟牛市主要交易品種:黃牛、水牛;場地大?。翰辉?;交易日:每天早晚交易一次;地址:海南省定安縣仙溝鎮。
二、龍臨牛市主要交易品種:牛、馬;場地大?。?30畝交易日:逢農歷每月的“五”、“十”開市;地址:廣西省靖西市龍臨鎮龍臨街,靠近靖西至那坡S320省道,距離市區28公里,距靖那高速公路三合高速路口收費站8公里。三、融安大良耕牛交易市場主要交易品種:黃牛、水牛,耕牛、菜牛;場地大?。?.5畝;交易日:不詳;地址:廣西柳州市融安縣長安鎮大巷村。
四、獨峒牛市主要交易品種:牛;場地大?。?0畝;交易日:每逢農歷的二、五、八;地址:廣東省增城市三江縣獨峒鄉。
8. 大型牛養殖場設計圖
一:牛場建設
1:每棟牛舍長60米、寬10米、中間過道1.5米,雙面牛槽,槽寬60厘米、高75厘米、槽深25厘米,每頭牛間隔1.1米,地面斜坡15度,要求通風要好。
2:這么一棟牛舍600平方米可以飼養100頭牛。根據08年**新物價,建設一棟簡易牛棚需投資五萬元。
二:料棚建設用地(每100頭牛)
1:需長30米、寬8米、高4.5米。共計240平方米的草料鵬,要求通風要好。
2:需求資金約一萬元左右
三:量糞池
1:每百頭牛需1—1.5畝
2:牛糞可以用來做沼氣,種植蘑菇等菌類,養殖蚯蚓等。
四:進牛成本
1:短期育肥:如進400—500斤肉牛,飼養4—5個月。每頭牛需成本3000—3500元肉???。(肉牛)
2:長期催肥:如進250—350斤小肉牛,飼養7—8個月。每頭牛需成本1800—2400元肉???。(肉牛)
五:人工、水電
每百頭小肉牛2名飼養員,1名管理員月工資每人在600元左右。水電因地適宜。
六:飼料分析
1:粗飼料 每頭牛每天需干草6—10斤,如果鮮草12—20斤,小牛均減。
2:精料 肉牛斤料,也就是說500斤的牛每天兩次共計5斤精料。800斤的牛每天兩次共計8斤精料。
3:精料的配比 60%玉米面,25%麩皮,15%棉豆簸或菜籽餅,5%豆簸。每斤精料預計0.8元左右。
4:每30頭肉牛每天使用食鹽1斤,如使用酒糟需加少量蘇打粉、酵母粉。
七:市場行情分析
1:目前肉牛成牛1000斤以上的活牛毛重價格在8.0元/斤左右。根據市場行情,專家分析3—5年內將會穩步上漲不會下滑。
1:每百頭肉牛短期育肥需??钔顿Y25萬—30萬元
2:每百頭肉牛長期育肥需??钔顿Y18萬—24萬元
9. 大型牛養殖場吃什么
家里的土牛在夏秋季節可以不喂精料,冬春枯草季節,當牛的膘情不好變得瘦弱時,應補喂點精料如麩皮、高梁、包谷等。但一頭牛一天要吃體重的1%左右的飼料。
第二、放牧的牛群。
(1)每日采食鮮草量約為其體重的10~14%,青粗料為體重的1.5~3.5%,青貯料為2.2%。但如以全日進食量計,一般采食的干物質約為體重的2.8~3.2%,高產??蛇_3.5%。一頭牛一天要吃32千克草。
(2)肉牛,2月齡犢牛日采干物質占體重的3.2~3.4%;6月齡時為體重的3%;12月齡體重250kg時為體重的2.8%;500kg時為2.3%。
(3)乳用牛、以干物質計算,每日采食量為8.2~12.3公斤。約占體重的1.4~2.1%
第三、生長期。粗飼料:每頭牛每天需干草6—10斤,如果鮮草12—20斤,小牛均減。精料:肉牛斤料,也就是說500斤的牛每天兩次共計5斤精料。800斤的牛每天兩次共計8斤精料。精料的配比:60%玉米面,25%麩皮,15%棉豆簸或菜籽餅,5%豆簸。每斤精料預計0.8元左右。每30頭肉牛每天使用食鹽1斤,如使用酒糟需加少量蘇打粉、酵母粉。
10. 大型牛養殖場圖片
世界上最大的養牛場是澳大利亞的安溪養牛場,這個養牛場的面積有23677平方公里。年產40萬頭以上。
很多人可能對這個數字沒有什么感覺,所以我們就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拿深圳來說,它的面積是1996.85平方公里。
拿他們兩個這樣一對比的話,你會發現這個養牛場的面積,好像是深圳的十多倍!注意這只是一個養牛場,而深圳卻是一個擁有1000多萬人的大都市!
據了解這個養牛場里的工作人員,平時巡視這個養牛場里面的情況,初略的看一遍過去大概要花上一周的時間。如果仔細檢查的話,那估計要檢查上一個月的時間了所以說這個養牛場,真的很大!
11. 大型牛養殖場管理費用提取控制在銷售收入的多少
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屠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豬、牛、羊、雞。
本條例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條 國家實行畜禽定點屠宰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不以銷售為目的、僅供家庭成員食用的自宰自食行為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畜禽產品的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畜禽屠宰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畜禽屠宰活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根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對畜禽屠宰活動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良好生產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建立畜禽收購、屠宰、加工、貯存、運輸等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 國家支持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促進機械化、規?;?、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發展。
國家鼓勵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實行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
第十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十一條 對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立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三)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畜禽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符合崗位要求的屠宰技術人員;
(六)有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員;
(七)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八)具備病害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條件應當與屠宰規模相適應。
第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并頒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應當具備與其屠宰規模、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相適應的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第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地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變更屠宰廠(場)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申請畜禽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區的顯著位置。
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偽造或者變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違法取得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第十九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畜禽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鼓勵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符合動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條 進入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并佩帶畜禽標識。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第二十一條 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佩戴畜禽標識的;
(二)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
(三)使用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未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的;
(四)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五)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貯存設施,不得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貯存。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畜禽骨、血及臟器等副產品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害畜禽及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制度。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獸醫食品衛生檢驗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畜禽屠宰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對屠宰畜禽產品的肉品品質、動物疫病狀況、有毒有害物質等進行檢驗。
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屠宰畜禽及其產品的獸醫食品衛生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調整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項目和檢驗規程。
第二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的官方獸醫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項目和檢驗規程,對屠宰畜禽實施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并如實記錄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過程和結果。經檢驗合格的,加蓋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標志;檢驗不合格的,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小型畜禽定點屠宰場點可以委托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員具體實施獸醫食品衛生檢驗。
第二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應當結合日常監管、抽樣監測,查驗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獸醫食品衛生檢驗記錄,必要時采取采樣、抽檢或者復檢等措施,對獸醫食品衛生檢驗過程和結果予以確認。確認合格的,出具獸醫食品衛生檢驗證書;確認不合格的,監督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畜禽產品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確認或者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三十一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畜禽來源、畜禽產品流向、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鼓勵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采用信息技術,建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
第三十二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畜禽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銷售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畜禽產品,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畜禽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畜禽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三十三條 從事畜禽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畜禽產品,應當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的畜禽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不同規模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確定畜禽屠宰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檢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屠宰環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年度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畜禽屠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畜禽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對畜禽、畜禽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五)對監督抽檢過程中發現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畜禽產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對與違法畜禽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畜禽、畜禽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進行查封、扣押和處理。
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畜禽屠宰情況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執行情況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畜禽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畜禽屠宰情況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執行情況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注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畜禽屠宰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偵辦畜禽屠宰案件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在偵辦畜禽屠宰案件過程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給予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畜禽、畜禽產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使用違法獲取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出租、出借、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出租、出借、轉讓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其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畜禽來源和畜禽產品流向的;
(三)未執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畜禽收購、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確認或者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畜禽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屠宰畜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畜禽、畜禽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畜禽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七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貯存設施,或者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畜禽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沒有采取停止生產、召回措施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召回產品,停止生產,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
第四十九條 從事畜禽產品經營、貯存、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經營、貯存、使用未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經獸醫食品衛生檢驗未經確認或者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畜禽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被吊銷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照同類檢驗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參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從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動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規定和少數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習俗。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兩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取締。
牛、羊、雞定點屠宰的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證書以及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規定。